提出如下问题:
甲公司2020年3月销售货物给乙公司50万元,乙公司通过银行支付了货款,而乙公司在2020年5月成立了跨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称为丙公司),并要求甲公司在2020年6月将2020年3月销售给乙公司的50万元货物,作为乙公司销售退回并开具红字发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同时退回货款,而后用蓝字发票开给丙公司,丙公司再支付货款。
请问按以上操作甲、乙、丙三公司是否涉嫌违规和被进行税收处罚的隐患?
谢谢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如果乙公司和丙公司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在处理流转税时应按照各自业务进行独立处理。乙公司销售退回并开具红字发票给甲公司,乙公司同时退回货款。之后应由丙公司与甲公司再重新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然后由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蓝色发票。这样操作是合规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