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税函(2009)312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的利息,如何理解?公司法规定2年,章程如果约定的也是2年,那2年之内的利息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在规定期限内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因此,按以上文件规定,未足额缴纳资本金的期间,此期间借款利息是不能全额扣除的,要按以上比例来计算扣除。请参考以上文件,如还有疑问请再交提出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