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业务情况如下:
1、境内游戏发行公司
2、从境内游戏研发企业取得独代或联运游戏产品
3、在境外通过Google、Facebook、Apple等大媒体获取游戏用户的充值收入(境内公司通过公司外币账户汇应付款给媒体公司,获取收入后媒体公司定期结算给境内公司)
请问:
1、是否免征增值税?法律依据?
2、向境外媒体所支付应付款是否需代扣缴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3、向境外媒体所支付应付款是否会被认定为广告费?法律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六条。
第六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4: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所以您公司对外支付应付款被认定为广告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