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投资了两个公司A和B,A公司又投资了C公司,现我公司要把一部分资产划转到B公司,然后A公司把B公司的股权转移给C公司,这其中设计哪些税,是否都可以减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1.贵公司的资产划转如符合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则不能缴纳,否则根据增值税的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2.资产划转所有权发生转移,根据国税函(2008)828的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您公司的资产划转符合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请您参考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股权转让需要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