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一下总公司及分公司,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的,那开出的发票,各自开票,可以嘛,还有费用报销呢,分公司开分公司的抬头可以吗,是一定要分清总公司的费用及分公司的费用嘛,分公司的费用能在总部核算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以上支付宝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以外的可以分别开票。
非独立核算的,不具有开具发票的资历。既然是非独立核算,也就是分公司不是会计主体,他们的支出都是要到总公司报销,那会计主体是总公司,所以发票抬头只能写总公司。
相对于单独核算、独立核算而言是统一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所以总公司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为同一个县区局管辖,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费用票、销售收入票抬头应写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