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销售额之和占总销售额50%以上,才能适用加计扣抵减政策。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如果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不符合 条件,但2019年全年收入80%上属于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增加税加计扣除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因此,贵公司2019年符合销售额条件,那么2020年可以适应加计抵减政策,18年4月到19年3月不符合销售额条件,那么2019年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