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企业是由自然人(货币出资)与农村经济合作联社(土地出资)共同投资成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农付经济合作联社实属什么性质单位?它们没有在工商注册定性相关手续,即70-80年度由乡镇批准成立的集体性团体,在年度股东分红时如何考量属企业所得税还是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范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答:合作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中,劳动者自愿入股联合,实行民主管理,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种合作成员个人所有与合作成员共同所有相结合的经济形式。自愿、民主、互利和惠顾者与所有者相统一的合作经济,是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中所具有的共性,合作社则是这种合作经济关系的一种典型组织形式。合伙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