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如果我们是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我们进货部分供应商不开发票给我们,我们是否可以仅凭对方的a发货单入账,税法上是否允许扣除;如果不可以,那按照对方的b发货单与合同呢?老师a和b请分别给予回答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查账征收,购销业务应以发票入账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1、以发货单入账,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2、以发货单与合同入账,税法上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