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们是商业贸易企业在总机构所在地有80多家门店注册为分公司,在同市的县外有30多家门店注册的也是分公司,在市外有20家门店注册也是分公司,目前我们的帐务处理是县外分单店做帐增值税所得税都是按单店缴纳,并且享受了每月没有达到10万不缴增值税。问题:1、我们这种做法对吗?2、如果做汇总纳税同一市的增值税可以不当地缴直接在总部一起汇总缴吗?3、外市的可以不做汇总仍然按单店核算吗可以按小微享受政策吗?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您司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所述执行,详细操作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二、办理汇总缴纳增值税事项所需资料如下:
(1)纳税人申请报告.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总、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可以做内部调拨,不用开发票.。同一市的增值税可以不当地缴直接在总部一起汇总缴。外市的可以不做汇总仍然按单店核算可以按小微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