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一个技术服务,服务已完成,但没收到对方单位的付款,发票也还未开具,只收到了对方的合同押金。我单位已确认了收入,请问:增值税该什么时候确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税【】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服务完成时,不管对方是否付款,都要在服务完成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先开发票的,开票时确认销项税额.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