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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取得农用地补偿款

2019-11-01 17:11:45
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家农场企业,平时收取农用地出租收入,每年取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全部工资,今年9月部分农用地被政府征收,取得农用地补偿款,如取得的农用地补偿款后是否应并入当年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如并入当年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因政策性动迁土地减少以后出租收入更少了,会产生更大的亏损而无收入配比,有无相关政策可以使我们避免这种政策性动迁而产生的损失。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规定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 ,贵公司用地征用补偿款,应扣除土地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您企业产生更大的亏损,是企业经营的问题,不是因用地征用产生,如是正常情况,不会存在风险。
请根据以上政策来判断,贵公司的情况 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并参考以上文件来做相应的处理。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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