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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一定要收利息吗?如果没付利息一定要视同金融机构同期利率并交个人所得税吗

2019-09-02 08:10:52
提出如下问题:
股东借款给企业一定要收利息吗?税务局说如果没有付利息要视同金融机构同期利率并补交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因此,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理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对此做出了明确,请参考以上。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1.这是新税法新增加的“(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局要求补税是合理的,因为个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所以会让股东补税。 2,正是因为没有利息,才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按您的描述,个人代开发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取得发票计入财务费用,减少了企业所得,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前提条件是取得发票,而贵公司现在的情况是没有取得发票,让个人补税,对贵公司来说,因为无票,则不能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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