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专家补充回复 | |
| 专家回复 | 1.这是新税法新增加的“(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局要求补税是合理的,因为个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所以会让股东补税。 2,正是因为没有利息,才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按您的描述,个人代开发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取得发票计入财务费用,减少了企业所得,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前提条件是取得发票,而贵公司现在的情况是没有取得发票,让个人补税,对贵公司来说,因为无票,则不能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