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从商场购入购物卡,送客户,开具购物卡销售*购物卡,可以凭发票直接做借:“管理费用-招待费”,贷:银行存款 吗?是否会涉及公司要交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购卡时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项目为不征税),取得时未使用的,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实际使用的,才能在使用时相应计入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实际使用时也不能再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如下:
1、购买时
借: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附件:取得的商业预付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一)实际使用时即送客户或发给职工时
借: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10000
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10000
附件对方人员的签收证明。(未考虑相关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实际用作购买办公用品的,则应附购物小票或明细
借:办公费10000
贷: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10000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会涉及公司要代扣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