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公司是集团公司,集团给我投资30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有小股东2000万),我向集团借款7000万元,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规定:关联企业借款的债资比2:1,那我借款超过6000万的部分是不是需要所得税前调增?
可121号文件中说除符合第二条规定以外,那请教老师解释一下第二条是什么意思?我和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率相同,集团按季度给我开利息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按超过债资比2:1的利息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年利息可以折算成季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