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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学生工个人所得税

2018-07-30 11:09:1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食品制造企业。本年7-8月通过外部人力资源公司从大中院校招聘一批学生工,并与学生工签订《实习协议》,其中规定:我公司按每天出勤向学生工提供实习工资(含加班工资)和餐补,双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我公司不为学生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我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疑问:我公司通过网银直接支付学生工的实习工资,是否必须适用“劳务报酬”项目代扣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参考大连地税:

问题:实习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
  答复: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应当根据企业与实习生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实习方式判断适用的所得项目。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同实习生签订合同。只要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合同期间受雇者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否则,单位为实习生支付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如果企业与个人存在雇佣关系,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存在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当根据企业与实习生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实习方式判断适用的所得项目。


因此,个人理解实习生与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当按“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个税,具体处理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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