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对没有完成全年任务量的销货单位,年终了不返还保证金。请问对方要求提供发票,如何开具发票,税务代码是什么。财务又如何账务处理这一业务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据此,企业收取的因经销商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并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退还的保证金则不征收增值税。
从原理上说,收取保证金不能开具正式发票,所以只要取得书面凭据就可以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但由于收付双方都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且为了保证双方所持有的凭证一致,一般采用制式收款收据并以复印纸套写,双方各执一份以便存查和入账,这样也便于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您公司这种情况要开具发票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