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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公司的仓储费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2018-06-26 16:20:52
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为境内公司,境外B公司为其提供仓储服务,支付的仓储费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依据是几号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境外B公司提供完全发生的境外的仓储服务 ,是不用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外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指的所得来源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可找到相关规定。保税区这家企业情况符合第七条(五)规定,即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该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企业范围符合后,再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缴税。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贵公司支付境外租金时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有相关税收协定(安排)的话,即按照协定(安排)执行。实际处理时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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