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经营范围为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批发和零售。公司准备用互联网开展综合化服务,包含种子销售、肥料销售、农业综合服务等。
请问:1、农业在肥料销售方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减免,政策依据?
2、农业综合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减免,政策依据?
3、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经营,是否有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请参考以下文件规定,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互联网经营也同样适用这些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