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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种植企业“公司+农户”模式优惠政策有哪些,税务局界定的尺度是什么

2018-05-25 15:48:31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从事水果种植并推广新技术的农业企业,想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带动周边的农户共同经营,请问这种模式下的对外销售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在这个问题上税务又是怎么界定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2010年7月9日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文),明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将农业生产项目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本条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减免所得税的条件


根据2号文的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条件有:

(1)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动雇用关系;

(2)公司负责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

(3)农户负责具体农业生产活动;

(4)主要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农产品范围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6月15日发布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作出明确规定。对于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否属于“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


2010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规定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或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013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文),对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文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17号文没有明确其规定免税经营模式是否属于“公司+农户”模式,三年之后的8号文基本沿用2号文对“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定义,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这种生产模式下,尽管表面上公司并不直接生产畜禽等农产品,但根据公司与农户的约定,农户与公司形成一种委托养殖关系,畜苗、饲料均由公司提供,经营风险也由公司承担,相当于公司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17号文应属“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无疑。


与2号文不同的是,2号文规定所有农、林、牧、渔项目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而不仅仅限于文中列明的畜禽生产,而17号文和8号文却只是规定种子和畜禽产品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享受增殖税免税优惠,对于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其他农产品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17号文和8号文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这种经营模式的性质以及文件基本精神分析,除种子和畜禽外其他《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农业产品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应该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在相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试图扩大解释适用其他农产品进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纳税筹划,还是有一定税务风险的。

具体如何优惠请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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