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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咨询

2018-05-06 22:41:4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关于最近出台的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明确了: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 税,如果按简易征收,则采购物料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了。我的问题是:对于生产多品种的企业,虽然可以对抗癌药品进行单独核算,但采购的原辅材料可能会涉及多品种都会耗用,那么具体执行的时候,对耗用于抗癌药品部分的采购物料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的转出?税务如何来判定转出金额是否正确呢?而且还有固定资产的购进,多品种共用的固定资产也会涉有这个问题!谢谢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对耗用于抗癌药品部分的采购物料需要做进项税额的转出,应分别核算每种产品的成本,单独记录每种产品好用的原材料,以此确定耗用的原材料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多品种共用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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