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经营范围为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批发和零售。公司购买其他单位或科研院所的新品种,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即公司不是该品种的品种权人),该品种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因此,贵公司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有“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且符合2011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的,则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否则不能享受。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如果证书上不是贵公司的单位名称,则是不可以享受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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