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该文第三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句话怎么理解、计算,能举一个实例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句话就是财税【2017】37号文“(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一个延续。
例如:购进农产品用于加工销售16%税率的货物,发票进项是10万元,原材料是100万元,取得发票进抵扣10万元,生产领用60万元材料时,可以再扣除60*0.02=1.2万元的进项,这个1.2万元填写在附列资料表(二)的第8a行。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