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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入股时不动产变更登记涉税问题

2018-04-03 17:19:34
提出如下问题:
母公司以林权评估作价入股到子公司,不动产变更登记时涉及什么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属于不动产的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所得税,印花税。
一、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二、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利益。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要征增值税。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发【1999】25号文件规定,如果产权发生转移,则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接受单位还要按实收资本的增加额征收印花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贵公司符合以上规定的话,所得税可以适用特殊性处理,暂不用缴纳,增值税是需要缴纳的,林木和林地可分开核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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