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5号文《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必须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但我司有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前往税务局代开。在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代开了一张发票,发票简称为“销售”,但是并不带“*”。与税务局咨询后得到的答案是: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简称不带“*”。
请问这是正常情况吗?过渡期之后这样的票可以收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过渡期这种发票是可以的,过渡期之后的发票是否可以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