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但是开票软件并非自动升级,所以一旦我们接收到2018年1月1日后开具的、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的发票能否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如果接收到2018年1月1日后开具的、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的发票建议退回发票,请对方重新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