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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服务业务界定及备注标注问题

2017-12-18 21:03:07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A公司为无车的货代公司,委托B运输公司运输货物给C公司,B运输公司给货代A公司开11%税率发票,货代A公司应该给C公司开11%的发票吗?货代A公司应该给C公司开的发票属于国税总局2016年第70号文的货物运输服务业务吗?备注栏必须标注(货代A公司没车,没法标注车牌)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参与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作为主业务当事人,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这项业务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文的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8-14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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