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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问题

2017-11-23 19:39:5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煤炭仓储物流辅助服务企业,公司储煤棚在2010年建设时期发生了坍塌事故,与施工方一直存在官司纠纷,预付账款、工程物资、其他应付款等资产类科目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做资产损失账务处理。2017年双方官司结束,根据法院判决书,施工方赔偿公司部分损失,想问一下,我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是否应该转出?公司应该向税务局提供哪些资产损失备案资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根据法院判决书,所发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预付账款、工程物资是资产类科目,其他应付款属于负债类科目,这个地方的题意没看明白,向税务机关需提供的资料请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三条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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