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物流企业,总公司将自己的车辆过户给自己的分公司并开具了二手车发票。请问,可以作为资产划拨处理吗?还是要作为销售,确认资产处置损失?跟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有关吗,若有关请帮忙说下不同核算方式下的处理方式,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你总分公司如果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由总公司移送给分公司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