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经营水产深海养殖,向政府申请到十五年的海域使用权,现需要办证,政府让我们缴纳契税才能办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以及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水产深海养殖不是填海,海域使用权不应该缴契税,请问,政府要求我公司缴纳契税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海域使用法》第32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实际上在海域使用权证更换成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实际上还是土地出让行为,只不过因为围海造地是海域使用权人自己实施的,投入了大量的成本,而且在取得海域使用权时已经向国家支付了一笔海域使用金,所以国家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从税收公平的角度也应该缴纳契税。
您们取得海域使用权用于水产深海养殖,而不是填海,我觉得不用缴纳契税,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