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苗木种植与销售),主要收购本社员自产的农产品,然后对外销售(已申请免税) 。想问下以合作社名义向本社成员收购农产品时,需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或者收购凭证?还是只要编制收购清单即可入账做成本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植物类”第十一款“其他植物”规定: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苗木种植是初级农产品范围,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苗木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