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为医药公司,其全资子公司B为仓储物流公司,B公司购买土地及承建厂房等都是A公司支付的款,承建的厂房都是A公司签订的合同,A公司付款及收取发票,现B公司所有资产及费用都是在A公司入账,B公司目前无收入,每季度零申请,请问:1、这种处理方式合理吗?2、承建好的B公司厂房一部分A公司在使用,无任何租赁的相关手续。是否合理?3、B公司剩余的厂房需出租,对方要求开具租赁发票,以A公司名义开具发票还是以B公司名义开具,哪个税收更优化,(如B公司开具发票,就得领取发票,存在收入,存在税收,先为零申报)。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不合理。
2不合理,他们都是独立法人,必须公允结算他们之间的交易。
3都可以,如果以A公司名义开发票,则A与B之间还要签订合同,对外等于是转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