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仓储物流行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自已购买了部份周转箱,供个别客户产品在仓储或配送周转时使用,并就此收取一定的费用,有按月收取,也有折算到产品单件同物流费一起结算收费的,请问,就此收费,我们应该是否可按仓储的“价外费用”按6%开票?还是应单独按有形动产的租赁17%开票呢?
适用哪个财税政策?
以上,期待回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折算到产品单件同物流费一起结算收费,按按仓储的“价外费用”按6%开票。
仓储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感谢前次老师的回答,但我还有一个疑问:
如果是在合同中约定为每月物流收费为①仓储费+②周转箱的使用收费两种费用,其中①仓储费按产品单件定价,②周转箱的使用是按月收取固定的一笔费用,这种情况下可否还是按仓储的“价外费用”按6%开票呢? 此种情况下,税务有无认定为有形动产租赁应开17%税率的风险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财税[2013]37号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个人理解如果贵公司是单独租赁周转箱那么应属于经营性租赁范围,如果贵公司是在提供仓储服务同时提供的周转箱的使用,且在同一份合同中明确了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个人认为企业做为价外费用纳税应当是可以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