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公司销售部今年做了个活动策划,就是客户在我公司购货的销售、毛利达到公司标准,年底就可以免费的参加我公司提供的旅游和培训。客户每次一购货我们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了,每月也跟据销量计提了费用,就是到了年底客户达到我公司的标准去旅游和参加了培训,我公司是不是要交个人所得税,怎么个交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