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土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在公司股权全部出售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做为投资成本税前扣除?
另外形成资本公积时,母公司如何账务处理(成本法核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土地在持有期间,不得改变资产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转让股权时评估的目的是确认股权转让价格。因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交易,新股东接手后不得改变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