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从事畜禽养殖、销售,采取委托代养模式,即:我公司委托另一公司代养畜禽,双方签订了《委托养殖合同》,给其受托方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我公司),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我公司回收,我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我公司支付给受托方代养费用,现就受托方收取的代养费用是否征免增值税?恳请给予明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所述问题法律上没有专门明确规定。实务中,各地税务局征管执行理解不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我们理解受托方收取的代养费用可以免增值税。
建议和当地主管税务局具体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