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仓储公司)接受股东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投资3000万元(有股权协议、没有开发票给我公司)。请问老师:这部分3000万的土地成本+建造成一并转让公司固定资产(房屋),如今后公司想转让部分房产,这部分3000万的土地成本可以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有支撑文件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进行资产转让时是可以将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