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教关于个税的问题:
1、我们是集团公司,目前集团公司的人员,在集团公司及下级全资子公司分别领取薪酬,名义为子公司的董事,单劳动关系是放在集团公司。那么这部分人员在下级公司领取的每月的董事工资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在子公司申报个税?还是按照“工资薪酬”合并缴纳个税?
2、如果在子公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在子公司申报个税,是不是就不存在合并缴纳个税这个说法,因为两处的领出薪酬的名目是不一样的,这样理解对吗?
3、如果子公司按照“工资薪酬”在子公司申报个税,合并后差额部分的个税,我们可否在发放工资时扣出来,相当于代扣代缴,由公司到税务局进行缴纳?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劳务报酬所得需申请税务机关代发开票,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代扣代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劳务费的入账依据。
2、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处理原则:
1)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其中一处可以计算扣除项,另一处不得有扣除项。
2)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年终需要自行申报,多退少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纳税人可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