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有二项不动产(一项土地\\\\\\\\一项仓库),现为经营管理方便,我公司欲将该子公司分立,采用派生分立的方式,将仓库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剥离到新成立公司.请问,1、仓库转入新公司要不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要开具是否免税;2、开具金额能否按帐面价值开具;3、该仓库转入新公司后其取得时点是在营改增之前,还是在营改增之后;4、在所得税处理方面能否申请特殊方法处理,即划出资产与接受资产的公司均采用帐面价值转出及入帐。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子公司将名下的不动产以投资方式转给新公司会涉及到增值税,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2、开票金额应按不动产的评估价或市场价格做为开票金额开具发票。3、不动产转让的时点属于营改增后的时点。
4、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上述条件贵公司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