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老师:
我们公司是一家货运物流公司,经常会发生一些货损理赔,客户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来,我们企业是否正常做进项税认证,需要做进项转出吗,参考什么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是指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贵公司的情形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范围,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