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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如何计算

2016-11-29 23:04:54
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09 59号和财税2010 4号规定了吸收合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吸收合并公司2012年至2016年均亏损,每年末净资产分别为60万、50万、40万、30万、20万、10万,法规中的国债利率哪里可查?假设2016年末长期国债利率为4%,那么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亏损限额2012-2016年分别是多少?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问题中给出的条件无法计算。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合并时点的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计算出弥补限额后,如果合并企业当年不能全额补亏,可结转至以后年度,结转时按照亏损形成的年限组成,各年限形成的亏损最多弥补5年。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只能弥补截止合并日期时的亏损,可弥补的亏损=100000*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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