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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场所水电费发票问题

2016-11-29 11:42:0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们是物流公司,经营场所是向其他物流公司租赁的一个门店,水电费发票对方一直是提供水电分割单给我们,我们是否可以做税前扣除?现在全国营改增了,请问对方能开具水电费发票吗?是否有哪个文件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对方应给开具水电发票,分割单在税前不可以扣除。具体操作建议您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处理。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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