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海南五指山国税局根据1、所得税法第三条;2、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3、财税{2014}116号文第一项第(六)条;4、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5税函{2008}828号文(文件内容见下方附文)。认为A公司2009年以林木资产投资B公司的行为,A公司取得该林木资产原值价值约1000多万,B公司以评估价值约12900万元确认A公司的投资,且已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税务局认为A公司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应确认为收入,评估增值金额应为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约2600多万人民币。请问在2009年的A公司此行为是否涉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林木资产(非货币资产)换取股权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评估增值部分涉及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