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司于2015年向A公司租赁场地100万,因纠纷致使A公司未按期提供2015租赁场地100万营业税发票,2015年会计处理仍做账100万费用。我司在2016年5月31号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发票,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100万。
2016年10月份因纠纷解决,我司取得了A公司补开的租赁场地发票,因已营改增,对方开具的是增值税装用发票。
请问,1.我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100/1.05*0.05=4.76是否要追溯冲减2015年费用,还是直接冲减2016年费用
2.我司已取得发票,是否可以重新申报2015年所得税,同时把之前调增的100万调减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贵公司该项业务不能取得专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不会有追溯冲减2015年费用或冲减2016年费用的业务。
2.不重新申报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来处理该项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国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发票使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