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一套资产与2012年3月组固,但是当时部分发票未取得,组固价值与合同价值相同,于2014年12月取得发票,现在税务局说要补交这部分折旧的企业所得税款,合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12年购入的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发票会计上暂估入账,企业即使按固定资产管理计提了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也不允许扣除。
税务机关会认可贵公司取得发票以后的固定资产。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