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药品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公司统一核算,下设多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租的一栋楼的其中一间门面房零售药品,报销水电费时提供不了发票,只有整栋楼的交电费的大发票,收电费的是个人,只给提供收据,请问我们如何做帐?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函[2009]537号文规定,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按转供自来水电处理,转供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53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