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根据最新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的规定:对轻工,纺织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
请问:我公司属于轻工业,并且2015年是小微企业,请问,我是否可以在帐务处理时把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这样做,会不会违背会计法规相关规定,如果相违背,是否我们帐务处理时,只能按折旧方法折旧。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这是税法上的规定,财务上应遵守配比原则,按使用年限分期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