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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的农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及赠送

2015-11-24 21:37:01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集团公司,下设有农业、旅游、物业、商贸公司,农业公司自产的农产品全部分配给各个公司的职工了,请问农产品是否也涉及到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及赠送是视同销售?交不交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分配给职工农产品涉及到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及赠送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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