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政府的专项拨款需要交所得税吗,专项拨款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拨款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如果政府的专项拨款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规定,就不需要交所得税。
2.拨款性质不同,财务处理也不同。通常两种如下:(1)与收益相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实务中,有的先挂“专项应付款”,再直接冲减费用。(2)与资产相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助”。
3.建议和主管部门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