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公司将下属的子公司与筹建中的分公司合并,保留子公司,筹建期土建工程及房产主体的发票已开在分公司,土地相关的发票在总公司。请问合并后土地摊销、房产折旧及开办费子公司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税法依据是哪条?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合并后土地摊销、房产折旧及开办费子公司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合并后的新的企业的资产,应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资产,合并后子公司的资产应包括合并前分公司的土地,房产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