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增资是用股东个人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资的,要是以2015年41号文,我公司就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当时取得非货币资产时是从个人手中转让过来,当时就签订了一份合同,就想问一下股东取得非货币资产就以这份合同能合理减去非货币资产的原值,然后用差额交个税可以吗?如果不行还需要什么票据才能合理减去原值呢?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收法规没有对“资产原值”的概念予以界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财产原值的确认原则是:有合法凭据的按购进价及有关费用确认,没有有合法凭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纳税人自行评估价不能作为财产原值。